
退休审批时职工档案材料缺失的按照1992年原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关于颁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劳力字[1992]33 号)文件,文中明确规定企业职工档案管理部门有“ 收集、鉴别和整理职工档案材料”工作职责。也就是企业档案管理部门,是职工档案管理的主体,有收集档案资料、鉴别档案真伪、整理档案材料的责任。 因此,职工档案材料的缺失,应该由企业档案管理部门或者企业负责。企业破产不存在的,职工档案作为重要的移交物品应列入移交,谁接收了原企业的资产,则善后问题也应由谁负责处理。企业和职工就档案材料缺失问题无法达成共识的,可通过法律渠道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