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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小课堂第6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二)


有关单位应该履行哪些预防

家庭暴力的职责?

  《反家庭暴力法》第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等服务。第十条规定,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调解家庭纠纷,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家庭暴力情况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化解工作。

家庭暴力加害人将承担哪些

责任?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害人违反人身保护令将承担

哪些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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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如何处理?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五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对情节较轻的家庭暴力行为,

公安机关应如何处理?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第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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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派出所作出家庭暴力告诫书后,哪些单位对此有监督责任?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哪些单位应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八条规定,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得到哪些

法律帮助?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九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