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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审批程序


1、独生子女育龄夫妇向女方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户口薄和其它有效证明以及子女病史、病历等有关资料(子女病情发展、诊断证明、治疗有关资料时限以陕西省计生委制定的《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第二胎优生原则》要求年限(两年以上)为准)。
  2、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女方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收到申请书后对申请人及其子女的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经会议研究,群众评议无异议,由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报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
  3、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对上报的申请人的有关资料审查核实后发给《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和审批表》,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会议研究,并签署意见,将所有资料上报区县计生局。  
  4、区县计生局进行调查核实后,召开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领导小组会议逐一审定后,以正式文件连同其它有关材料一并上报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计生局)。
  5、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领导小组组织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每年集中对全市申请病残儿鉴定的对象鉴定一次。申请人按指定时间地点,携带鉴定儿童与原始就诊治的病历资料参加医学技术鉴定。专家委员会按照《陕西省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标准》,对鉴定儿童逐一进行认真、全面的检查,做出准确、公正的结论及是否符合生育条件的结论,由专家委员会主任签署明确意见。  
  6、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领导小组召开成员会议,根据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鉴定结论和现行生育政策有关规定,做出是否准予生育的决定,对准予生育的,以正式文件批复各区县计生局,由区县计生局安排二胎生育指标,并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张榜公布,公布期间(一个月),群众无异议再将证发放本人。对不予批准者,书面通知区县计生局,由区县计生局向申请人说明理由。